开发商未告知装饰横梁影响采光判赔20万元

2025-04-17 新闻中心

  2021年,小付购买了甲公司开发销售的一套商品房。2023年,交房日期临近,眼看就能入住心心念念的新房,小付却猛地发现新房朝南卧室窗外上方竟然出现了一道装饰横梁。该横梁横亘在两间朝南卧室上方,对两间卧室的采光导致非常严重的影响,也直接影响房子的视野。

  “买房时沙盘上明明没有这道梁,怎么突然冒出来了呢?如果当时知道还有这道横梁,断然不会花500多万元买小区单价最高、且有横梁遮挡的房子,还不如买同小区其他楼栋、其他楼层呢!”小付看着这道横梁越想越气,便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拆除窗外上方的横梁,若因房屋安全问题而无法拆除,则要求甲公司赔偿30万元。

  甲公司回应,案涉横梁改建与否,应当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并且经规划部门审核确定,尚不具备拆除基础。况且案涉横梁的下沿并未超过窗户的上沿,横梁也并未遮挡窗户,整体建造符合国家关于日照采光等要求,不可能影响小付对于房子的占有和使用,更不会给小付带来损失。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条款对有几率存在的房屋不利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具体列明,包括部分房屋外的装饰线条,但没有列明原告所购房屋外有装饰横梁,且从原告提供的购房时案涉房屋沙盘图照片来看,被告展示的沙盘房屋模型外也没有装饰横梁。现案涉房屋南边窗外增添了一道装饰横梁,使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一定影响,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已告知该坏因,故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安装横梁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同意,是不是满足建筑规范,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当然成为被告不构成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

  因楼房外墙使用权归该栋全体业主所有,改建需经过业主同意,且须经规划部门核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案涉横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予以适当赔偿。由于案涉横梁的存在对房屋的采光和视野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极度影响原告的居住体验,也影响该房屋的价值,法院考虑案涉横梁对房屋采光和视野的影响程度以及对房屋价值的影响等真实的情况,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万元。宣判后,甲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不对称是购房者面临的最要紧的麻烦。对普通人来说,在购房前凭借自己的能力充分了解房屋的每一个细节是件难事,所能依据的信息大多数来源于宣传图册、现场沙盘展示、销售人员讲解以及购房合同条款等开发商主动披露的内容,因此,开发商应当全面告知有几率存在的房屋不利影响因素。

  该案中的开发商甲公司明知案涉房屋窗外有一道装饰横梁,对于采光和视野存在一定影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购房人小付做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但甲公司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据此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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